版权协议
版权转让协议

 
为贯彻国家版权法律法规,规范论文出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《环境影响评价》杂志社特与向本刊投稿的作者达成以下协议。

甲方:作者
乙方:《环境影响评价》编辑部

第一条  《环境影响评价》系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编辑作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乙方享有《环境影响评价》整体上的著作权,甲方享有在《环境影响评价》上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。甲方保证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方面的问题,若出现问题,责任自负。

第二条  甲方同意将投到《环境影响评价》作品的复制权、发行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翻译权、汇编权、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乙方。
甲方的作品是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,甲方投到《环境影响评价》的全部作品,即本协议为乙方出版甲方作品的“一揽子” 协议。
作品的专有出版、发行(传播)权是指以印刷版、光盘版、网络版等各种形式独家出版、发行甲方作品(部分或全部)的权利。


第三条  乙方收到甲方作品之日起,除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外,60天内要给甲方该作品处理情况的通知。在接到本刊编辑部“退稿通知”前,甲方不得将该作品再另投它刊;若超出60天乙方未发出通知,甲方可自行处理该作品。

第四条  乙方在确定采用甲方的作品后,应及时给甲方发出录用通知。

第五条  甲方在收到乙方的“稿件录用通知书”后,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发表费;在甲方作品发表后,乙方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编辑部的有关规定,一次性支付甲方稿酬,稿酬包含著作权转让费并向作者赠送样刊。

第六条  经乙方确定采用的甲方作品(以乙方发出的“稿件录用通知书”为准),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出版,乙方按应付稿酬的2倍赔偿甲方。
第七条  若甲方有一稿多投、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,乙方保留追究甲方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权利,同时,从上述行为被发现之日起,乙方原则上2年内不再接受甲方当事人的作品。

第八条  在乙方处理甲方作品期间,若甲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有变动而未及时通知乙方,致使乙方无法就处理甲方作品事宜和甲方取得联系的,视为甲方自行撤稿。

第九条  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作品修改通知后,应参考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作品进行修改,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修改结果返回乙方。除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外,对超过约定期限不返回修改结果的,视为甲方自行撤稿。

第十条  凡向本刊投稿者,均视为已完全清楚本协议的内容,并接受协议赋予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十一条  其他未及事宜,若发生争议,双方将协商解决;若协商不成,则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。